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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终2311号

裁判日期:2017-04-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401室,而非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黄婷婷,股东:黄婷婷、罗磊,已于2018年6月20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9月12日申请注册“云联天下”第15334597号第35类计算机录入服务服务商标,但截止2017年6月3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云联天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5935505),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4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婷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颖,江苏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达,江苏丰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盖星宇,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永喜,男,系盖星宇伯父,住河南省上蔡县。

上诉人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隧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盖星宇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5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盖星宇与云隧通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云隧通公司为盖星宇制作独立域名的网上商城,并提供合作期间网站的建设和维护以及相关的技术服务和咨询等,根据上述权利义务的内容,案涉合作协议的性质应为技术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技术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类纠纷,本案一审法院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不具有审理知识产权类案件的管辖权,本案应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52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本院退还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周毓敏
审判员     刘阿珍
审判员     张广永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 戎

  • 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4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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