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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冀1126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2016-12-06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故城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雅骊电动车运营总部实为石家庄雅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66号如意商务大厦00单元0918,而非河北省衡水市故城衡德工业园鹏林汽贸城,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杜彦茹,经营范围为: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汽车销售(九座及九座以下乘用车除外),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汽车配件、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自行车、电子产品、家用电器、仪器仪表、建筑材料(木材除外)、装饰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料(危险化学品除外)的批发零售;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广告业务,发布国内户外广告业务;展览展示服务,经济信息咨询;助动自行车制造(仅限分支机构),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仅限分支机构)。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5月21日石家庄雅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杜彦茹没有注册“雅骊”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石家庄雅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雅骊”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彦辉,男,汉族,××××年××月××日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英,北京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雅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故城分公司(下简称石家庄雅骊故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衡德工业园。
  负责人:贺青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星星,该公司职员。
  被告:石家庄雅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石家庄雅骊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66号如意商务大厦00单元0918号。
  法定代表人:杜彦茹。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飞,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彦辉与被告石家庄雅骊故城分公司、石家庄雅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彦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英、被告石家庄雅骊故城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星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家庄雅骊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彦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0月26日签订的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68000元、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4000元、赔偿原告房租及店面装修损失39391元,合计141391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6日,原、被告签订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交纳68000元投资款,作为被告电动车区域代理商,被告对原告进行管理,统一店面装修,原告如约交纳68000元并租房对店面自行装修,发现被告提供的车辆均存在质量问题,有的车门缝大,关不严,有的没有充电器,有的没门、天窗漏水等问题,被告公司根本没有实体经营场所,没有经营实力,属于欺骗行为,原告从河南赶赴石家庄与被告协商,被告态度蛮横不予解决。被告为原告共计发货20辆电动车,其中四轮车2辆,二轮电动车18辆。2个四轮电动车匹配的充电器是三轮电动车专用充电器,与车型不符合,不能使用。20辆电动车均没有电池。四轮电动车销售需要有国家认证手续,且全部20辆电动车均应有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但20辆车均没有。电池是电动车基本构成元素,20辆车都没有电池,无法正常销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单方构成违约。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解除、投资款返还、被告承担原告其他损失。原告为销售电动车租赁门店进行装修、发生了装修费及租赁费,被告应予赔偿。

石家庄雅骊故城分公司辩称,第一、原告一直强调没有合格证及说明书,与事实不符。我们出厂的都有合格证、说明书。第二、甲方销售出去的车辆均为裸车,不包括电瓶。供货价格也是不含有电瓶。第三、甲方给提供的充电器,车型为48V的充电器,与车型相符。而且充电器实际为甲方赠送,不在购车价格里面。而且乙方是多次在厂商考察,确定合同意向,签订代理合同。第四、乙方多次变更车型。最终签署的本代理合同,车型也是经过乙方多次确认的。我方才安排出货的。第五、甲乙双方多次经过电话联系,乙方并没有向甲方说明车辆销售情况及店面情况,甲方始终认为乙方是纯个人销售,不是店面销售情况。第六、合同6-5条也有明确规定。甲方认为出库的车型,乙方无异议。第七、乙方三个月没有进购甲方产品,无任何情况说明。合同7-2有明确规定。第八、合同4-3有明确规定。但是乙方从没有向甲方反映过任何情况。第九、出售的20辆电动车,是甲方铺货给乙方的。跟乙方交的6.8万元没有任何关系。乙方投资的6.8万元是通过进货来返还的。

石家庄雅骊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6日,石家庄雅骊故城分公司作为甲方、王彦辉作为乙方,在河北省故城县衡德工业园签订代理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内容为:甲方和乙方的关系纯属卖方和买方的关系。乙方的代理区域为河南省西平县内,有效期为一年,自2015年9月26日至2016年10月25日止。乙方代理级别为县级代理,为促进乙方业务发展,降低乙方经营成本,乙方为取得品牌代理权在合同签订时应向甲方交纳投资款人民币68000元,同时甲方给乙方铺货20辆电动车。本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68000元。乙方确定代理权后独立享受经营期间所得的全部利润,此外可享受甲方提供的以下四项不重复返利奖励政策:1、乙方累计进货达到100辆,甲方返还乙方首次投资款15000元,返完为止;2、乙方累计进货达到100辆,甲方奖励乙方装修费10000元;3、乙方累计进货达到100辆,甲方奖励乙方运输费10000元;4、乙方累计进货达到100辆,甲方奖励乙方电动车10辆。代理保证金仅以以上条款方式进行返还。甲方应根据市场的发展变化不断开发新的系列产品,并做好相应的宣传推广,协助乙方开发当地市场,并对乙方的经营管理、产品销售给予帮助和指导。甲方对乙方的相关档案信息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乙方在验收产品时发现短少和包装上有缺陷,影响产品销售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相关事宜。如乙方签收后才发现包装破损、数量不符等瑕疵,甲方不负经济责任,但全力协助乙方办理理赔事宜。甲方执行款到发货原则,乙方款项结清后,由甲方直接代为发货,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货发往乙方当地,如延迟一天,按批次货款的3%作为乙方的补偿。货物到乙方当地,如乙方拒收货物,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获得甲方系列产品区域代理权,并享有同等条件优先代理的权利。乙方应利用规范的市场渠道合法经营,在授权经营区域内积极拓展电动车业务和市场,有独立设立电动车服务机构及门店等对外经营的合法权益,如人员招聘、业务管理、产品销售及开展促销活动等权利。其装修、布置等均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同一形象来设计,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开业一周内,将开店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及三维照片等基本信息告知甲方,以便甲方备案;乙方不得跨区域销售甲方产品,不得擅自采购其他品牌产品,否则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从甲方处购进的产品自甲方出库之日起三个月内,在电动车及包装没有人为外力损坏(不影响甲方第二次销售)的情况下,乙方享有无障碍100%退货退款的权利。超出三个月视为已经销售,则不享受该项退换货服务。赠品特价产品不予退换(退换货须提供货品明细清单)。考虑运输和订单确认时间,乙方应提前五天以上将购货计划以传真、电子邮件或网络订单的方式告知甲方,以便双方确认。为确保首批产品的全面性,首批产品配备方案由甲乙双方结合乙方市场搭配,后期进货由乙方自行决定。甲方发往乙方的货物运费由乙方承担,运输途中造成的产品损坏,由承运方承担。甲方受乙方的委托为乙方代办货物托运事宜。乙方应在收到货物前先先抽检到货车辆,如有差异,应在48小时内及时告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为乙方如数验收入库。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连续三个月不进甲方的产品,且无任何情况说明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经销权益,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本合同自动终止,相关事宜的处理以本合同规定为准,自此,甲方可在乙方区域重新发展客户拓展市场。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限内,由于单方面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视为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并另外承担合同标的额的50%的违约金。2015年10月26日,王彦辉向石家庄雅骊故城分公司交付县级代理合作金68000元。随后,石家庄雅骊故城分公司向王彦辉销售电动车20辆,包括电动四轮车两辆,分别为单价6800元的小帅虎及单价为8800元的木芝兰各一辆;另包括18辆二轮电动车,分别为单价为1280元的中国梦、720元的秀才、880元的金茉莉、860元的金蝴蝶各两辆,其余为单价1168元的金龙、868元的时尚风采、2680元的聚隆、1780元的新本田、1660元的越野者、2680元的祖玛、1568元的小鹰王、1460元的巧格、1870元的双灯龟王、1780元的加长龟王各一辆。为证明以上事实,王彦辉提交了代理合同、收款单、销售订单等证据,石家庄雅骊故城分公司对以上证据表示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故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并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另外,两辆四轮电动车附带有三轮电动车专用充电器各一台,王彦辉与石家庄雅骊故城分公司对此事实陈述一致,故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石家庄雅骊故城分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王彦辉一方认为石家庄雅骊故城分公司存在没有提供合格证、说明书、批准及认证手续且电动车没有电池的违约事实;石家庄雅骊故城分公司作为卖方未提交有关证据证明其已经向王彦辉提供了合格证及说明书,故应认定其未提供合格证及说明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的批复》明确,轻型电动三轮自行车及电动三轮车(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均属于摩托车产品,应纳入强制性产品管理;电动四轮车如作为场(厂)内专用车辆,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如作为在中国公路或城市道路上供乘用行驶的电动汽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应按照电动汽车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石家庄雅骊故城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电动车属于场(厂)内专用车辆,故本案电动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石家庄雅骊故城分公司应当具备其销售电动车的强制性认证手续,其未提交有关强制性认证手续,应认定为石家庄雅骊故城分公司不具备其销售电动车的强制性认证手续。关于石家庄雅骊故城分公司提出的其销售给王彦辉的电动车是不含电瓶(即电池)的裸车的主张,双方在代理合同中没有约定电动车不包含电池的条款,电动车,通常是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通过控制器、电机等,将电能转化为机械能运动,以控制电流大小改变速度的车辆,因此电池作为能量来源,应是电动车的基本构成单元,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电池应视为双方均默认的基本配置,石家庄雅骊故城分公司提出的其销售的是不包含电瓶的裸车的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损失数额问题?王彦辉提交了两张销货清单及一张装修材料款收据来证明自己一方的有关损失,石家庄雅骊故城分公司则对以上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以上证据没有客户或购货单位,无法核实有关材料确实用于王彦辉的店面装修及其真实性,故本院对于以上证据不予采信,对于王彦辉主张的以上损失,不予确认。王彦辉主张房租损失为20000元,数额明显过高,且王彦辉亦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根据王彦辉提交的房屋租赁协议所显示的门店所在位置,参照有关房屋租金价格及本案情况,以每月租金1667元,自2015年10月1日始至2016年9月1日止计算租金数额为18337元;关于王彦辉主张的以合同标的额50%计算出的违约金数额34000元,双方在合同中对于合同标的额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均作出了明确约定,故王彦辉的此项主张,予以支持。

另查明,石家庄雅骊故城分公司系石家庄雅骊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本院认为,石家庄雅骊故城分公司与王彦辉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名为代理合同,实质为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石家庄雅骊故城分公司未向王彦辉提供电动车的合格证、说明书以及电动车的电池,应视为石家庄雅骊故城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致使王彦辉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同时,石家庄雅骊故城分公司也不能证明其销售的电动车是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故王彦辉要求解除合同之诉,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双方基于合同取得的财物,应当相互返还;因石家庄雅骊故城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其应向王彦辉支付违约金34000元;经本院核定王彦辉的租金损失18337元,应当由石家庄雅骊故城分公司予以赔偿;因石家庄雅骊故城分公司系石家庄雅骊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故石家庄雅骊故城分公司的义务应由石家庄雅骊公司承担,王彦辉要求石家庄雅骊故城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王彦辉其余诉讼请求,没有证据佐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彦辉与被告石家庄雅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故城分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
  二、被告石家庄雅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彦辉县级代理合作金68000;原告王彦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石家庄雅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三轮电动车专用充电器2台和电动车20辆(此20辆电动车包括电动四轮车2辆,分别为单价6800元的小帅虎及单价为8800元的木芝兰各一辆;另包括18辆二轮电动车,分别为单价为1280元的中国梦、720元的秀才、880元的金茉莉、860元的金蝴蝶各两辆,其余为单价1168元的金龙、868元的时尚风采、2680元的聚隆、1780元的新本田、1660元的越野者、2680元的祖玛、1568元的小鹰王、1460元的巧格、1870元的双灯龟王、1780元的加长龟王各一辆。如果王彦辉不能返还电动车,则按以上销售单价自石家庄雅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返还县级代理合作金中予以扣减);
  三、被告石家庄雅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彦辉租金18337元及支付原告王彦辉违约金34000元,共计52337元;
  四、驳回原告王彦辉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8元,减半收取计1564元,由被告石家庄雅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兵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卢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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