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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92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2017-05-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前身为湖北易联时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一期伟创楼B座401号,法定代表人:包旭,股东:张杰、赵敏、谢廷友、包世伟、包旭,已于2017年3月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云汇客”第16996558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云汇客”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曹敬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告: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一期伟创楼B座401号。
  法定代表人:包旭,执行董事。

原告曹敬华与被告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敬华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敬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敬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曹敬华负担。

审 判 长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
人民陪审员 樊 兴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思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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