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11民初4827号
裁判日期:2016-11-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原告:崔林波,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广州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陈西。
被告:乐海,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代理人:高庆强,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阳,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公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林波诉被告广州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乐海、杨阳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2016年11月25日,原告崔林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崔林波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林波负担。
审 判 长 张联斌
人民陪审员 谭小雁
人民陪审员 陈婉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