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民终439号
裁判日期:2017-03-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舒先礼,男,××××年××月××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小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镇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威,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舒先礼因与被上诉人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舒先礼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舒先礼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 菲
审 判 员 朱光烁
代理审判员 季静娜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久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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