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2016-12-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高云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仕宏,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福瑞天成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蒋睿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艳、王淑华,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波与被告济南福瑞天成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云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云
审 判 员 武守宪
代理审判员 王俊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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