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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92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2016-08-3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6栋4层08号,法定代表人:尤小燕,股东:朱升、尤小燕,已于2016年7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3月12日申请注册“云社国际电商联盟”第14161792号第35类计算机录入服务服务商标,但截止2016年9月7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和“云社国际电商联盟”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沈镇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代理人:刘凤,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超,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6栋4层08号。
  法定代表人:尤小燕。

原告沈镇彬诉被告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施何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彭林、人民陪审员卢建荣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镇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沈镇彬负担。

审 判 长   施何梅
审 判 员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思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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