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1民初5865号
裁判日期:2017-02-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京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告: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常志亮,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京锐与被告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李京锐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京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京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元,由原告李京锐负担。
审判员 郭昌志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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