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苏8602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2016-06-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袁文文,女,汉族,××××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5,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委托代理人项剑军,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泉,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昊,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袁文文诉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文文于2016年6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袁文文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文文撤回对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文文负担。
审 判 长 吴 刚
代理审判员 桑罗婷
代理审判员 徐 一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溪宁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