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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03执1709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6-12-2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国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合肥市庐阳区金寨路327号新鸿安大厦1101室,法定代表人:程艳明,股东:卢有刚、程艳明、姜学维,经营范围为:电子设备的研发与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金融机具销售、家用电器、日用品、服装鞋帽、化妆品、针织品、家居用品、婴儿用品、皮具、工艺品、文化办公用品、饰品、玩具、通讯器材(不含无线发射设备)、安防器材、弱电监控设备、五金交电、酒店设备、电脑手机、办公耗材、汽摩配件、工量刃具、仪器仪表、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陶瓷制品、卫生洁具、橡塑制品批发、零售。国内各类广告制作、发布及代理。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安徽国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9月18日申请注册“国行支付”第15371337号第9类收银机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9月28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安徽国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和“国行支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胡令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国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金寨路327号新鸿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程艳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令令与被执行人安徽国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明,除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外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庐劳仲裁字(2016)17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明民
审判员      姚海军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周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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