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03执1709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6-12-2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胡令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国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金寨路327号新鸿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程艳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令令与被执行人安徽国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明,除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外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庐劳仲裁字(2016)17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明民
审判员 姚海军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周琼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03执1520号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通知书 (2018)皖0103执1105号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皖0103民初1989号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3民初3079号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通知书 (2017)皖0103执566号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03执1709号之一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皖0103民初5052号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皖0103民初1761号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03执1426号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皖0103民初332号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庐民一初字第04375号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庐民一初字第03791号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庐民一初字第043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