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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民初5635号

裁判日期:2016-10-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珞瑜路1号鹏程国际1栋C单元6层C-603、604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常志亮,已于2016年7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受让“都尚网”第6649749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和“都尚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邹慧中。

被告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号鹏程国际1栋C单元6层C-603、604室。
  法定代表人常志亮,总经理。

原告邹慧中诉被告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双方签订的《都尚网—网店联盟合作协议》第8.4条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或调解不成,双方约定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诉讼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解决”。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邹慧中起诉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理由判断,本案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双方在《都尚网—网店联盟合作协议》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有效的协议管辖约定。因此,本案应由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长   赵千喜
审 判 员   余 杰
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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