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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粤2072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2016-05-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东幸福饰家照明有限公司前身为佛山市爱尚家照明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胜开发区土名生龙三角围,而非中山市古镇镇同益工业园胜球灯饰集团有限公司行政楼6楼,法定代表人:刘永光,股东:黄欢欢、刘永光,经营范围为:加工、生产、销售:灯饰,电器产品,电器配件;批发、零售:卫浴产品;设计:LED灯饰。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虽于2013年10月30日申请注册“幸福世家”第13451478号第11类灯商品商标,但截止2018年5月16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东幸福饰家照明有限公司和“幸福世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广东幸福饰家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永光。
  委托代理人:高华、郭晓竹,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云新,男,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幸福饰家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云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幸福饰家照明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广东幸福饰家照明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幸福饰家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广东幸福饰家照明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何文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超华

  • 广东幸福饰家照明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胜开发区土名生龙三角围
  • 官网地址:中山市古镇镇同益工业园胜球灯饰集团有限公司行政楼6楼
  • 免费电话:400-668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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