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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2016-07-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福瑞天成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香港街二期1号楼611,法定代表人:李跃,股东:山东冠一餐饮集团有限公司、梅伟、李跃,经营范围为:餐饮技术的研发、推广和技术转让;餐饮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蜜伊冰坊”第14385105号第30类冰淇淋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李凯,而非济南福瑞天成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蒋睿杰,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蜜伊冰坊”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济南冠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且济南福瑞天成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饶仕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代理人陈秋林,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宪鹏,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福瑞天成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蒋睿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伟,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小强,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饶仕均与被告济南福瑞天成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饶仕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仕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计548元,由原告饶仕均负担。

审 判 长  刘军生
代理审判员  李 玉
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玲玲

  • 济南福瑞天成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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