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2016-07-0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胡振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亓翠萍,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鸿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李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伟,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小强,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振刚与被告济南鸿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振刚于2016年7月4日以与被告济南鸿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振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原告胡振刚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军
代理审判员 颜 峰
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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