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2015-12-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建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
委托代理人骞泽琴,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瑞鱻餐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苗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同与被告济南瑞鱻餐饮技术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同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建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建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计498元,由原告吴建同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军
代理审判员 颜 峰
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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