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2016-03-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姚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委托代理人周广风,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程,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冯占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进与被告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减半收取计142元,由原告姚进负担。
审 判 长 刘军生
代理审判员 李 玉
人民陪审员 赵遵田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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