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大民(商)初字第3339号
裁判日期:2015-04-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莉,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桂吉,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高米店南兴创大厦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亚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硕,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张莉与被告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莉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莉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康晨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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