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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京知民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2015-01-19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523号楼14层11702,而非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512号融科望京中心A座1703,法定代表人:贾军,股东:香港华泰投资有限公司、成都东爱教育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贾军,经营范围为:儿童智力开发及信息咨询;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前述业务;从事百货、儿童玩具、儿童用品、机械设备、教学教具、电器设备、电子计算机及软件、家具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货物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专项管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该企业于2008年1月16日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号11-2幢二层2369、2369-1。
  法定代表人贾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若琪,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创意广场2号楼A区。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瑞石,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陈璐,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务。

上诉人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爱婴公司)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2014)朝民(知)初字第32224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13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盖公司原审起诉称:美国GettyImages,Inc.是全球最大的图片供应商,在120多个国家以网站授权形式开展销售服务,在全球图片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我公司为该公司设立于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有相关图像素材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其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其图像素材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东方爱婴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于2012年在其东方爱婴新浪官方微博中使用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10幅摄影作品(编号分别为Skd230512sdc、88302632、200164271-001、78363413、83375107、200444057-001、82181370、200264020-001、BF0982-002、200477267-001)。为此,我公司曾要求东方爱婴公司提供授权使用文件或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我公司的经济损失,但东方爱婴公司予以拒绝。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东方爱婴公司立即停止对我公司图片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在当地有影响的报纸显著位置上发表致歉声明向我公司道歉,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65000元以及合理支出5000元(具体为公证费和调查费)。

东方爱婴公司原审答辩称:首先,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次,我公司未对涉案摄影作品进行商业性使用,相关内容是基于公益目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之合理使用情形;第三,公证书中显示的编号为BF0982-002、200477267-001的图片显示发布日期均在2012年7月21日以前,我公司认为该两幅图片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第四,华盖公司主张的索赔数额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五,相关图片均已经删除。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华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涉案10幅摄影作品在网址为www.gettyimages.cn、www.gettyimages.ca两个网站上的展示情况、图片本身对“gettyimages?”字样的标示以及图片相关信息的记载,上述内容与GettyImagesInc公司对华盖公司的确认授权书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GettyImagesInc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华盖公司作为该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授权代表依据其授权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也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华盖公司系本案适格原告。

东方爱婴公司原审中提出了部分图片涉案侵权行为超出了诉讼时效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诉讼时效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时开始起算,与涉案图片的发布时间无关,鉴于华盖公司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的时间为2013年4月12日,至今尚不足两年时间,因此涉案被控侵权行为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对于东方爱婴公司的上述答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东方爱婴公司涉案微博中使用了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10幅摄影作品,其未举证证明涉案使用行为已经获得了权利人的授权,因此,上述行为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该侵权的构成并不需要考虑东方爱婴公司是否商业性使用。因此,华盖公司要求东方爱婴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东方爱婴公司提出的涉案行为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合理使用情形的答辩意见,就此,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对图片的使用情形并非适当引用,而是全部使用,因此对权利人相关摄影作品产生了实质性的替代作用,故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综上,对该答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鉴于诉讼中华盖公司撤回了要求东方爱婴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对此不再予以处理。

对于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华盖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依据并不充分,因为相关案外许可合同图片价格属于双方协商的结果,个案性较强,且图片价格也会受到格式、大小、类型、内容以及使用方式的影响。因此,考虑到华盖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原审法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10幅摄影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东方爱婴公司的过错程度、具体使用方式和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至于华盖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费用,调查取证费因没有对应票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而公证费方面,虽然其并未提供相应的票据,但考虑到网络侵权取证公证的必要性以及其对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已经进行公证证据保全的客观事实,原审法院对公证费用将根据涉案图片的数量因素予以酌定。

因赔礼道歉系人身性权利受到侵害时应适用的责任承担方式,华盖公司作为涉案作品被授权人,不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人身权,因此无权要求东方爱婴公司赔礼道歉,故对其要求东方爱婴公司在报纸上出具致歉声明之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东方爱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一万五千元;二、驳回华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东方爱婴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东方爱婴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为:首先,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次,我公司未对涉案摄影作品进行商业性使用,相关内容是基于公益目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之合理使用情形;第三,公证书中显示的编号为BF0982-002、200477267-001的图片显示发布日期均在2012年7月21日以前,我公司认为该两幅图片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华盖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服从原审判决。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副总裁JohnJ.LaphamIII于2014年2月10日出具一份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确认GettyImagesInc公司对该授权书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ImagesInc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www.gettyimages.cn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确认华盖公司是GettyImagesInc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ImagesInc公司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以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ImagesInc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确认本人(即JohnJ.LaphamIII)由GettyImagesInc公司适时授权以公司之名义行使上述授权书及证明中所赋予之权利。该授权书之附件A所列品牌中包括stockbyte、TheImageBank、Iconica、Photographer’sChoice和DigitalVision。

华盖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对网址为www.gettyimages.ca的网站中载有涉案10幅摄影作品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了(2014)大中证经字第969号公证书。依据公证书显示,2014年7月2日在网址为www.gettyimages.ca的网站上展示有如下10幅摄影作品:1、编号为Skd230512sdc的图片,内容为婴儿,图片上显示有gty.im字样,图片信息栏记载:品牌Stockbyte,摄影者Stockbyte。2、编号为88302632的图片,内容为孕妇,图片上显示有gty.im字样,图片信息栏记载:品牌TheImageBank,摄影者Anthony-Masterson。3、编号为200164271-001的图片,内容为孩童,图片上显示有gty.im字样,图片信息栏记载:品牌TheImageBank,摄影者AndySacks。4、编号为78363413的图片,内容为婴儿,图片上显示有gty.im字样,图片信息栏记载:品牌Stockbyte,摄影者ElyseLewin。5、编号为83375107的图片,内容为婴儿,图片上显示有gty.im字样,图片信息栏记载:品牌Iconica,摄影者JamieGrill。6、编号为200444057-001的图片,内容为孕妇,图片上显示有gty.im字样,图片信息栏记载:品牌TheImageBank,摄影者LWA。7、编号为82181370的图片,内容为孩童,图片上显示有gty.im字样,图片信息栏记载:品牌Photographer’sChoice,摄影者CecileLavabre。8、编号为200264020-001的图片,内容为孕妇,图片上显示有gty.im字样,图片信息栏记载:品牌TheImageBank,摄影者BemdOpitz。9、编号为BF0982-002的图片,内容为痛苦的男人,图片上显示有gty.im字样,图片信息栏记载:品牌TheImageBank,摄影者KevinMackintosh。10、编号为200477267-001的图片,内容为婴儿,图片上显示有gty.im字样,图片信息栏记载:品牌DigitalVision,摄影者AndrewOlney。域名gettyimages.cn系由华盖公司所注册。2014年7月2日网址为www.gettyimages.cn的网站上亦展示有前述涉案的10张图片,图片左上角均标有“gettyimages?”字样,图片信息栏记载:版权所有1995-2014。

东方爱婴公司在其新浪官方认证微博中,于2012年6月29日至2012年12月26日发布的各种话题中,作为话题配图使用了涉案10幅摄影作品。涉案摄影作品对应的话题均为婴幼儿、孕妇健康方面的内容,图片的使用较其他话题配图较大。对上述内容,华盖公司于2013年4月12日申请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记录于(2013)大中证经字第912号公证书中。

东方爱婴公司表示其使用的涉案10幅摄影作品均来自网络,但并未就其使用获得合法授权提供证据。

原审诉讼中,华盖公司认可东方爱婴公司已经删除了涉案全部摄影作品,因此,撤回了要求其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另查,为证明其损失,华盖公司提交了其与北京百禾嘉年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新意域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图片使用许可合同,上述合同中图片的许可使用单价分别为9000元、6000元,图像大小为10-48M,均非涉案图片。东方爱婴公司认为与本案无关,并不认可。

华盖公司并未就其主张的诉讼合理支出提供相应的票据。

以上事实有(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47、04348号公证书、(2014)大中证经字第969号公证书、(2013)大中证经字第912号公证书、域名注册证书、使用许可协议以及双方原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依据涉案10幅摄影作品在网址为www.gettyimages.cn、www.gettyimages.ca两个网站上的展示情况、图片本身对“gettyimages?”字样的标示以及图片相关信息的记载,可以确认GettyImagesInc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10幅摄影作品。现华盖公司依据GettyImagesInc公司的授权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10幅摄影作品,亦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就侵犯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认定华盖公司系本案适格原告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关于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东方爱婴公司本案中提出了部分图片涉案侵权行为超出了诉讼时效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诉讼时效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时开始起算,现有证据证明华盖公司知道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存在的时间为2013年4月12日华盖公司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之日,而此时涉案被控侵权行为仍在继续,至今尚不足两年时间,因此涉案被控侵权行为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东方爱婴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东方爱婴公司涉案微博中使用涉案10幅摄影作品,并未获得了权利人的授权,故东方爱婴公司存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尽管东方爱婴公司现已删除了涉案10幅摄影作品停止了侵权,但是华盖公司仍然有权要求东方爱婴公司赔偿损失。至于东方爱婴公司提出的涉案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合理使用情形的意见,对此,本院认为,东方爱婴公司对涉案10幅摄影作品的使用,并非为了介绍、评论涉案10幅摄影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必需,其对应话题均为婴幼儿、孕妇健康方面的内容,引用涉案10幅摄影作品是为了增加其作品的吸引力,因此该种使用习惯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综上,东方爱婴公司该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东方爱婴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75元(已交纳),由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玲玲
审 判 员   侯占恒
审 判 员   冯 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邓卓
书 记 员   周 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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